导语 保定清苑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保定清苑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我区城区实际工作且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若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离婚期限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六)若申请人为我区城镇新落户或新分户人员,落户或分户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我区城镇户籍,且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实际工作;
(三)若申请人为我区城镇新落户或新分户人员,落户或分户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申请时在我区工作未满5年(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5年);
(五)在我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以缴纳职工社保为准,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社保地点为我区);
(六)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七)个人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
(八)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我区城区暂住证(居住证明);
(三)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以缴纳职工社保为准,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社保地点为保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四)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六)若申请人为离婚人员,则离婚期限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自提交申请之日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在我区有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安置房或已拆迁补偿安置房,且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
(四)被拆迁人在我区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六)自动放弃配租、退房、被清退未满5年的家庭;
(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廉租房等)未退保的。
(八)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阅读:保定市清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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