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导语 高碑店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保定市政府《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高碑店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举报电话:高碑店市公安局110

  本通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 年。2020年1月15日发布的《高碑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JZPSluvPUSg1LEhja8kk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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