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致全市电动自行车骑乘人一封信

导语 交警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朋友们:

  你们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自去年5月1日实施以来,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积极按照《条例》要求,登记上牌、佩戴头盔、守规骑行,使我市的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得到进一步改善,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无牌上路、不佩戴安全头盔、擅自改装加装、闯红灯、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打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为此,衷心希望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一、自觉佩戴安全头盔

  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死亡事故中,约80%因颅脑损伤致死,未佩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的死亡风险是佩戴者的3.9倍,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能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70%左右。为此,《条例》规定:骑行、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骑行、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一次警示告知、第二次警告处罚、第三次及以上罚款二十元。

  二、登记上牌规范悬挂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骑行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骑行未登记的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罚款五十元。

  三、严格遵守通行规定

  《条例》明确,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骑行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骑行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严禁拼装加装改装

  《条例》规定,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拼装电动自行车;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加装车蓬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五、搭载人员符合要求

  《条例》规定: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家庭幸福,下一步高碑店交警将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对骑乘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朋友们积极行动起来,做自觉遵守《条例》和交通法规的践行者、宣传者,共同抵制不良交通违法行为,共创安全、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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