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电动自行车不上牌及骑行不戴头盔处罚方式一览

导语 自2023年5月1日起,对电动自行车不登记上牌、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规对骑乘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重要提醒

  按照省、市交管部门及《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对电动自行车不登记上牌、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规对骑乘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链接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第四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未登记上道路行驶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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