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不动产登记的用途

导语 对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世界各国皆然,我国古已有之,今日亦是如此。为什么要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个不动产产权证有什么用途?保定本地宝小编为你一一解答。详情请看保定不动产登记的用途。

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即所谓的业主,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不动产登记簿是证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基本依据,对此,《物权法》第16条前段列有明文,“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既登记不动产上的物权,又登记物权的权利人,如此达到公示权利及权利归属的目的。

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登记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未进行登记,无法发生相应的物权变动。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未进行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即便抛弃对房屋的现实占有,仍不构成抛弃房屋所有权。

这主要规定在《物权法》第9条第 1款前段和第14条,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登记要件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指向的是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引发的物权变动,因此,基于法院判决、继承等引发的物权变动中的登记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合同)引发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28-30条,即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的形成判决或形成裁定生效时,不动产物权直接发生变动;人民政府已进行充分合理的补偿,征收决定生效时不动产物权即发生变动;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时即发生效力;在房屋合法建造完毕或拆除完毕时,房屋所有权直接产生或消灭。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31条,权利人如果要进一步“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公信力

不动产登记为官方机构进行的登记,通常具有较高的公信力。《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则是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肯定,其认可了信赖登记簿而发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存在占有人,而占有人与房屋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交易行为人有必要就占有人事宜做一定的沟通,以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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