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老年人实行优待规定

导语 保定老年人实行优待规定条例有哪些呢?条例的细则的内容是什么呢?保定本地宝为您搜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北省老年优待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以居民身份证为准)的公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并根据当地实际,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老年人的优待力度。对当年进入百岁的老人,由当地县级老龄委代表政府在老人节期间为其赠送长寿匾或颁发证书。以上所需费用由本人户口所在县级财政支付。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依法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五条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老年人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进行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邮政、金融、商业、出租车运营和家政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场所,应在明显的位置明示相关优待内容或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文明服务,并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和上门服务。

  金融机构对办理大额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大额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卫生保健优待服务。

  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并可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医疗机构对就诊的老年人,优先安排挂号、就诊、化验、检查、收费和取药,并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免收老年人的普通门诊挂号费,根据实际减免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并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设老年诊室和老年病房,城镇社区和乡村的基层医疗机构要为本地65周岁以上的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和提供健康指导,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巡回医疗、上门诊疗或开设家庭病床等服务。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在售票区域应设置老年人购票专用窗口,在候乘场所和停靠站点,根据实际设置老年人等候专区或者老年人优先标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上设置不低于坐席数量百分之十的“老幼病残孕”专用座位。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长期居住的,需到所辖社区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长期居住证明材料)到公交总公司办理公交IC卡(工本费10元)和购买20元的乘车意外保险后,每月可免费乘坐公交总公司管辖的市内大型无人售票公共汽车60次。每年充值一次并同时购买20元乘车意外保险。老年人持免费IC卡乘车,一旦发生意外,所产生的费用首先从保险金额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公交总公司和老年人协商解决。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公共文化、广场、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免费向老年人开放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和科技宣传等方面的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活动;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并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

  第十条 旅游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予以半价以上优惠。

  市区古莲花池、直隶总督署、保定军校纪念馆、动物园等景点对老年人实行免购门票的优惠。

  第十一条 收费厕所应当对老年人免收费用。鼓励道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商场、饭店等服务性单位,在对外营业时间内为老年人免费开放内设厕所。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可采用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方式,为高龄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或者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需要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律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和人身损害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司法救助、缓缴、减缴或者免缴诉讼费;以上诉讼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有老人去世的生活困难家庭,应当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给予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第十四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优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与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或者其他有关资金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户籍不在本市的老年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老年人,外籍的老年人,凭退休证、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合法证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享受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优待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6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社会优待服务的通知》(〔2005〕保市府办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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