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导语 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运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定市制定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

  根据保定市最新发布的《保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提取范围为——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半年以上未继续缴存的;

  (十)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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