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重病、残疾、就学等产生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因灾费用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扣减方法主要包括:
(一)因病费用。对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罹患重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医保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就医政策范围个人自付费用进行扣减。
(二)因残费用。对残疾人个人负担的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购置、租赁费用进行扣除。
(三)因学费用。对因家庭成员中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学年教育费用(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进行扣减。
(四)因灾费用。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的,按家庭成员每人3个月当地城镇低保标准扣减。
(五)必要就业成本。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六)多重支出费用。对存在多重致困因素的家庭,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