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主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通告

导语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和减少高排放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实行高排放车辆禁行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实施高排放车辆禁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和减少高排放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实行高排放车辆禁行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

  发展路(含)以南,迎宾路(含)以北,莲池大街(含)以西,振清街(含)以东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

  二、禁止通行车辆范围

  (一)黄牌照重型柴油货车(本区号牌、外地号牌及临时号牌)。

  (二)农用柴油车(三马车、拖拉机等)。

  (三)其他所有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禁行措施限制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警车、校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道路清障、事故救援专用车辆。

  (三)环卫作业、园林绿化专用车辆。

  四、确需通行的车辆

  拉运紧急物资(药品等)、生鲜(蔬菜、肉、蛋、禽、海鲜等)、冷链配送的货车(1吨及以上)和达到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货车,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通行证件后,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五、禁止通行时间

  全天禁行。

  六、处罚措施

  违反本通告之规定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1年10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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