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容城禁止燃放烟花最新规定

导语 保定本地宝为你提供容城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系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容城县主城区(城内村、东关村、南关村、西关村、北关村、上坡村、后营村、大楼堤村、小楼堤村、谷庄村、沟西村)、荣乌高速以南原容城·白洋淀旅游商贸区(城南新区)、雄安新区造林项目九号地块周边1公里以内的区域(目前涉及的村庄有高小王村、仇小王村、李郎村)以及荣乌高速容城段以北的村庄,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容城县其他区域可燃放时间为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容城县禁放区外禁止燃放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礼花弹、开天雷等非法、超标、非标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其他未标明“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品种。

  五、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

  举报电话: 110(容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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