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导语 2020年12月8日,保定市政府印发了《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清苑区政府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清苑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全力打造洁净、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12月8日,保定市政府印发了《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我区严格遵照执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我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为。

  三、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领导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五、对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禁放烟花爆竹关系发展、情系民生,各乡镇各部门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的态度、较真碰硬的作风,团结带领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禁放”硬仗,确保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广大居民朋友们也要积极行动起来,自觉革除陋习,共同保护环境,人人争当文明使者、人人争做禁放模范,为建设“美丽清苑”贡献自己的力量。

  清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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