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雄县保障性住房申请

申请条件

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工作达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

(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自有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外地有住房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但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及住房租赁补贴。

办理材料:以家庭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办理时间:以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为准

联系电话:5302135

办理流程

一、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员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受理和预审。对经预审认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将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预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15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对所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社区办或乡(镇)政府。

三、社区办或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雄县住建局,以下同。办公地点:雄县住建局三楼“雄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五、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保定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县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审批材料和花名册备案。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电视台、住房保障部门政务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社区办(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予以保障。

承诺时限:四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保定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保障】可获保定保障房申请最新消息、申请时间、申请条件、财产核定标准等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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