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疾病待遇有哪些?

导语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详见正文。

  门诊慢特疾病待遇

  (一)门诊慢性病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疾病起付标准金为每年500元。起付金以上部分,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为70%,乙类费用先行按规定自负部分费用后按报销比例支付。门诊慢性疾病实行限额管理,每人每年单病种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门诊大病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门诊大病实行限额管理,门诊大病的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之和,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的统筹支付累计计算。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限额标准或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限额的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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