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办理须知

导语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确保我省2500余万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省公安厅制定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河北电动自行车变更登记办理须知

  1、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信息变更的;(二)更换车架、动力装置的;(三)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后及时更正。

  变更登记不重新发放号牌。

  2、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更换车架、动力装置或者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

  3、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改变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且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三)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缺失﹑凿改或者无法辨认的;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属于被盗抢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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