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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清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导语 《保定市清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出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保定市清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6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购买以及由开发企业招拍挂土地强制配建的,同时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医疗保障局、区统计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本人或者户主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在“冀时办”APP提交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我区城镇独立户籍,达到法定婚龄的单身居民,按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对待。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区城镇常住户口,在我区城区实际工作且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不得超过30平方米);

  (三)家庭人均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若申请人为离婚人员,离婚期限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六)若申请人为我区城镇新落户或新分户人员,落户或分户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我区城镇户籍,且在我区城区范围内实际工作;

  (三)若申请人为我区城镇新落户或新分户人员,落户或分户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四)申请时在我区工作未满5年(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日起计算时间未满5年);

  (五)在我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以缴纳职工社保为准,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社保地点为我区);

  (六)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七)个人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

  (八)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我区城区暂住证(居住证明);

  (三)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就业达到一年以上(以缴纳职工社保为准,缴纳时限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缴纳职工社保地点为保定市行政区划范围内);

  (四)在我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五)个人或者家庭收入应在我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

  (六)若申请人为离婚人员,则离婚期限应满一年(从受理之日起往前计算);

  (七)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自提交申请之日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5年内在我区有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在行政审批局登记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公司注册资金、股权在十万元以上的(含十万);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购买安置房或已拆迁补偿安置房,且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

  (四)被拆迁人在我区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六)自动放弃配租、退房、被清退未满5年的家庭;

  (七)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廉租房等)未退保的。

  (八)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手写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打印六个月以上银行流水);

  (五)区政府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手写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四)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打印六个月以上银行流水);

  (六)在户口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外地户籍需到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开具);

  (七)劳动(聘用)合同,新就业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

  (八)区政府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流程:

  一、申请。手机下载“冀时办”APP,实名注册完成后,点击首页“高效办成一件事—公租房”按步骤申请。

  二、审核公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提交的申请信息后,通过“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系统内的“多部门联审联查”结果完成审核工作。对确定最终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冀时办”APP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统一分配。

  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并反馈申请人或用人单位。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缴费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轮候。

  注:残疾人员指县(市、区)级以上残联出具的残疾证明且残疾等级二级以上;患有重大疾病人员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核定的25种疾病(出具三甲以上医院病例等证明材料);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第十四条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轮候制度,对保障对象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公租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于15日内书面告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退出轮候。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按程序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后15个工作日内和区住房保障业务办理机构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四章 使用和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承租人按照调整后金额缴纳。

  第十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担保。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承租人租赁期间所涉及剩余费用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水、电、气、物业费、房租费)。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30日内如实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家庭变化情况。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包括但不限于职工社保停缴、断缴),申请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变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税务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婚姻状况、公司注册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每年开展一次复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租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

  第二十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纪委监委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办理申请、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承租人档案。档案内容应当详细记载申请人档案资料及配租情况,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使用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并纳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保定市清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保定市清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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