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导语 为加强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特制定了《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依照《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为以下。

  依照《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为——

  缴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无自有(共有)产权住房、租房自住支付房租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五)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且停缴满6个月的;

  (九)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退休、离休、退职;

  (十二)其他按规定允许提取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配偶等家庭成员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依照前款第(七)(八)(九)项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出现前款第(十)项情形的,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申请提取,同时注销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依照前款第(十一)项规定一次或多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后个人账户成零余额的,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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